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依法组织查处涉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近日,该局公布了一批2025年查处的常见案件。 案件一:广州市白云区唐晶兆吉电动自行车店销售非法改装、再制造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举报线索,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8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成本为179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593.2元等行政处罚。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日新电动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辆非法改装自行车出售。前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9497元,不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本规定参照《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18994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广州市黄埔区捷联自行车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堵车事件提供的线索,进行了现场党检。当事人当场承认,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等主要配件均已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广州汇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电动自行车零部件。2025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当事人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三辆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e当事人,没收了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以12000元罚款。案例5:飞腾电动自行车(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025年9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交警部门材料,通报越秀区中山一路飞腾电动自行车(广州)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5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案例六:非法经营案广州市荔湾区正吉电动自行车店销售的改装和召回的电动自行车。 2025年6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家非法改装、召回自行车销售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改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以没收非法改装、改装自行车2辆的行政处罚,并处4000元罚款。案例7:南沙区东永海众鑫自行车店销售电动自行车零部件案,广州市。 2025年1月,根据上级举报,南沙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无电池、电池仓过大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2辆,并处罚款10800元。案例八:2025年4月广州名川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违法改变了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和结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9:广州市花都区秀泉街道联南电动自行车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两次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采购零部件组装电动自行车,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10:新华佳佳自行车店(个体工商户)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相关零部件不符合合格证标志。涉案当事人行为人有违反《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局对非法改装、召回电动自行车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南方网广东研究记者 黄亚兰 通讯员 睢市监管